因格式条款发生合同纠纷怎么办
小李和媳妇老家在广东粤北地区,辛辛苦苦赚了100万在广州买房。但是他们签合同时没认真看格式条款,售楼小姐也未作出说明,小李觉得自己遭遇“霸王条款”,那么相关条款有效吗?
一、涉及重大利害关系的格式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二、具有以下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4.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5.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6.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无效。
7.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8.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9.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二、有两种以上解释的格式条款,对提供方不利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从上述的分析可知,一旦合同提供了格式条款,而该条款符合规定可以主张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或者无效。如果有相关的合同纠纷,请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代理。